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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与验收可强化履约监督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5-07-15 16:27:32 来源:

  


  案例回放


  “此次采购中,G公司的报价之所以那么低,是他们早就做好了在履约环节以次充好的准备。如冷轧板变薄,用刨花板替换中密度板,五金件也换那种用不了几天就会坏的零件……因此,此次采购应当废标。”某招标采购单位组织的办公设备项目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对中标人G公司的履约问题提出了质疑。对于A公司的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很快便作出了质疑答复--采购人对履约很满意,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


  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招标文件规定档案柜材质为厚度0.85mm的冷轧板,中标人交付的却是0.65mm冷轧板,两者的成本价相差280元/个,520个档案柜总差价共计近15万元;G公司提供的办公桌台面板厚度为22毫米的刨花板,而不是15毫米的中密板,其他也不是中密板,而是刨花板;办公桌椅使用的五金配件也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五金配件,G公司提供的五金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五金件差价高达150元/个,总差价高达8万元左右。因此,请求财政部门将此次采购废标,并取消G公司今后参加此类项目的资格。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组织了采购人、质监所、监察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到这批办公设备的具体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质证。通过调查,当地财政部门认为,关于G公司用刨花板替换中密度板的问题,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只是提出了一个参考标准,并未强制要求,且质监部门认为G公司履约的内容实质上已经优于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单位也认可,因而,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而G公司提供的冷轧板厚度和五金件的确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两项投诉事项成立。因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此次采购的履约结果无效,责成G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中标时的承诺进行履约。


  专家点评


  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是一种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有效手段。


  一方面,因为该供应商参加了此次投标活动,对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产品的具体需求有详细的了解;另一方面,供应商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行业情况也比较熟悉,可以进行有效监督。让他们参与验收,可以让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对招标的公正性心悦诚服,同时对他们今后参与招投标活动也会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就进行过这样的有益探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中,也有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项目验收的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会同采购单位邀请相关技术专家、未中标供应商等组成验收专家组,帮助采购单位共同做好验收工作。


  不过,虽然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是一件好事情,但对产品质量好不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不能只是未中标供应商说了算,尤其是让第二中标候选人说了算更行不通。


  当然,对于邀请供应商参加验收,也须按照严格的流程来操作。在监管部门未出台具体措施进行指导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文件的规定来起到规范的作用,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可以参与验收的人员范围、验收的流程等。


  具体来说,招标文件可以这样规定:此次采购将邀请投标供应商参加验收。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均可报名参加;特别邀请在采购环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参加;报名的供应商数量过多时,验收方将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参加验收的供应商名单。在验收的流程中可作这样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确定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名单后将发出参加验收的通知;参加验收的人员须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有关证明文件,按时参加验收;参加验收的供应商应在验收方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在验收结束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5月16日第1312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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