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调研 采购人应准确表述采购需求
■ 采购人代表如何依法参与政府采购(二)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需求往往是由采购人提供的,因此从业人员普遍认为,采购需求出现“偏差”,应当由采购人承担责任。但不少采购人代表却表示,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操作后,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为其把好关,否则,出了问题就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着朋认为,采购中心只是代表采购人发出招标文件,只要采购中心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如果产生了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应当由采购人承担。“从代理的法律关系上看,采购人是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也如是说。
因此,作为被代理人,采购人应当配合好采购代理机构,合理提出采购需求。那么,采购人究竟应该怎么样规范地提出采购需求呢?
详细规格难确定的采用竞谈方式
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合理、合法、清楚地表达采购需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要求。采访中,还有采购人代表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他们在提采购需求时,真的没有倾向性,而是由于他们要采购的东西的确很难客观地表达出具体的要求,不通过“列举参考品牌”的方法很难清楚地描述技术需求。
业界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列举参考品牌的举措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而且即便是穷尽所有的品牌,还是会有人指责采购不公平,因为列举的时候有先后顺序问题。
法律专家表示,招标文件不能列举参考品牌,如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建议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不要冒违法违规的风险。
需求不完整使供需双方僵持不下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具体操作中,一些采购人表述的技术需求虽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却不完整,待到履约环节发现问题后,便想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让供应商按照自己真正的需求履约。这种做法无形中增加了质疑投诉的几率。
去年,某省在一项电子白板及配套一体化支架采购中,就因为采购需求不明确而引发质疑。据了解,在这个项目的采购中,采购人对电子白板的配套一体化支架并未明确提出要求采购配合短焦投影机使用的一体化支架,而商家卖的一体化支架也以普通型号居多,因此,提到一体化支架,一般都会理解为普通型号。于是,供应商Q公司在中标该项目后提供的就只是普通的一体化支架。但采购人在收到一体化支架后便觉得Q公司的产品不符合其使用需求,要求退货。而Q公司也不肯让步,认为其供货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导致项目一度被搁浅。经过代理该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多次沟通,问题总算勉强得到解决。
因此,业界专家提醒,采购人在提采购需求时,不仅要合理合法,而且务必做到完整、准确。
切忌采购需求成某产品的说明书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采购人代表都不知道如何表述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因此,一些采购人就找自己熟悉的供应商或是以前有过合作的供应商协助自己完成采购需求。结果导致采购需求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更有甚者,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就是某供应商产品的说明书。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采购人要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避免倾向性,必须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司调研员杜黎认为,采购人提采购需求前的调研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市场的调研,二是对部门内部需求的调研。
“采购人应该对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配置、生产厂家以及供应情况等信息进行摸底。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产品的市场信息,也才能真正避免倾向性和排他性,保证公平竞争。”杜黎说,“另外一部分容易被忽视的内容就是对部门内部需求的调研。在采购之前,应该对部门从上到下的需求有清楚的认识。比如,采购的产品要有什么功能才能满足需要,采购的产品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等……”
业界专家提醒,在对市场和产品情况进行摸底的过程中,不能通过“走进个别厂家,向单一供应商了解情况,或是向单一供应商‘求助’”就完成技术需求的提出。应该通过更加全面的手段收集相关信息,如将采购需求挂在网上,让广大供应商提意见。国信招标集团一位老总表示,采购人如果对提需求环节把握不准,完全可以求助有关专业机构,比如与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充分沟通,向其咨询该如何操作,或者向有关机构深入了解所采购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等。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9月02日第1223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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