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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地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合法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5-06-24 17:37: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此外,还有一个值得采购代理机构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在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环节,需要注意时限的要求和程序的要求,修改招标文件不仅要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整个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竟然以采购人的口头解释作为评标的依据,是极端错误的。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任何人都无权对招标文件的规定做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4月30日第1307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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