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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政厅创新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新政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06-24 16:52: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自2012年2月9日之后,安徽省内但凡政府采购预算不满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暂不包括电梯、车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都将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将获得3%~5%的扣除优惠,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则拥有6%~10%的价格扣除优惠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摆在中小企业面前的“实惠”。


  “以实际行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辅助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提高其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确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政策‘落地’,是衡量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以下简称“安徽省采购处”)处长宋宝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安徽省并未简单复制和转发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而是结合安徽本土实际,在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多次探讨、充分论证、广泛调研的前提下,制定了符合安徽省自身发展的通知(《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


  通知明确和细化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实施范围、实施办法以及强化监督检查等内容,安徽省采购处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100万元为中小企业竞标分水岭


  在宋宝泉看来,除了电梯、车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预算不满100万元的安徽省内政府采购项目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将会给中小企业开发出很大的政府采购潜在市场空间。


  通过前期调研,安徽省采购处分析、了解了当前安徽省政府采购市场货物、工程、服务的份额比例,这对前期决策分析,后期贯彻执行起到了重要的决策参考作用。


  据介绍,安徽省省直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金额较小,一般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经过综合权衡,将100万元作为划分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项目竞标的分水岭较为适宜。


  对为何将电梯、车辆、医疗设备采购等项目排除在外,宋宝泉说,这些项目大都属于大型项目,不论是对企业的综合实力、生产流程、产品技术,还是后期的履约供货都有很高的要求,就目前而言,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还无法满足这些项目的需求。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就将试行不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的要求。”宋宝泉进一步说明,虽然大型企业丢失了部分政府采购市场份额,但却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无限的“希望”和明媚的“春天”。同时,根据市场反应,安徽省采购处也会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竞标的分水岭--项目资金数量适时作出调整。


  明确优惠梯度 最高达10%


  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通知中还特别细化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实行评审优惠的梯度规定。


  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须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标明,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优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优惠。


  “明确给出优惠参照标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准确把握方针政策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反之,优惠区间不清晰,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则可能会因此衍生出一些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增加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几率。”宋宝泉透露制定该标准的另一初衷。


  规范各方行为 确保扶持力度


  安徽省政府采购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还体现在通知的又一规定,即对被评为安徽省政府采购诚信企业的中小企业,可减收或免收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据了解,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2012年将出台《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把多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现良好的中小企业评为安徽省政府采购诚信企业,如其在政府采购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口碑,该中小企业还可积累一定的信用积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减收或免收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作了严格规定,以监督检查其政府采购扶持行为。


  宋宝泉告诉记者,在中小企业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如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通知要求实施采购,相关部门除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安徽省财政部门还将视情况拒付其采购资金,以此切断其意图违法违规操作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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