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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作者: 发布于:2015-06-24 16:41:23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现就采购中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重点扶持项目。按照国家“重点扶持科技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要求,重点扶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家具、软件、印刷、汽车维修、物业、小额工程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二、给予价格扣除。属于重点扶持的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不低于9%,其他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可在6%-10%范围内由采购中心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对于执行定价招标的重点扶持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不低于2%的加分,其他项目对小微企业的加分可在1%-3%范围内由采购中心与采购人协商确定。


  三、鼓励企业联合。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10%的价格扣除。对于重点扶持的项目,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不低于9%,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四、单独分包采购。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重点扶持的项目,在部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招标中,为中小企业单独分包。对于金额不大、易于执行的项目,建议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组织采购。


  五、取消采购门槛。采购文件不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或者地域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六、实施强制采购。已单独分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采购需求,强制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或者选择的报价企业中必须含有三家及以上中小企业。


  七、减轻企业负担。选择部分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免除收取履约保证金。必须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可通过履约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以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直接贷款,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为落实好上述扶持措施,确保取得实效,采购中心一要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品目的行业特点,合理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品目行业类型标准(见附件1)。二要在评审以及供应商入库审核环节中对中小企业的识别采用“承诺制”,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公示栏”予以公示。三要选择部分项目在未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明确企业投标(报价)被拒绝的原因,帮助企业积累投标经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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