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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30% 新能源车新规补贴政策影响几何??

作者: 发布于:2015-07-23 11:00:27 来源:

     明确两个30%: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换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遏制地方保护 发力公共领域


  推广新能源汽车,描绘美好生活


  编者按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正式出台。


  《通知》首次将新能源汽车细分为四种类型,这四种技术类型的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和依据是什么?《通知》将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本版围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报道,以飨读者,敬请关注。


  传闻已久的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近日终于出台。9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通知》,从试点范围、补贴标准、所占比例等方面全面支持新能源汽车继续向产业化方向迈进。


  《通知》规定,2013年至2015年我国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继续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通知》对申报示范城市或区域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新能源车累计推广量、外地品牌采购比例、公共领域采购比例、购置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城市或区域才能通过四部委审核评估,进入示范城市名单。对于示范城市,《通知》表示,中央财政将对其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奖励。


  相关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苦于没有资金大规模建设新能源车基础设施的城市来说,进入示范城市名单后获得财政补助是缓解资金压力的最好机会。而其中两个30%的规定,将对未来申请示范城市的地区提出了可量化的要求,一方面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促进公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证公共领域新能源车的采购数量。


  外地品牌最低比例30%


  《通知》明确规定,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现在很多城市和地区都有地产车企,大多数地产车企正着手研发各自的新能源汽车品牌和产品,为了保证地产车企的发展,很多城市和地区在推广新能源汽车时往往只将地产车企的产品作为推广重点,很少考虑其他品牌的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地方保护。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相关规定的提出,正是基于目前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存在的一些弊端,所以明确了申报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车外地品牌的最低比例为30%。也就是说,申报城市必须给外地新能源车品牌预留出一定的市场空间,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公平竞争。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质疑,明确规定外地品牌最低比例30%,也就是变相承认本地品牌可以占到70%,这是对地方保护的一种认可。


  公共领域推广比例不低于30%


  《通知》规定,申报城市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这是相关政策首次明确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比例。此前的政策大都笼统地表示将加大在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但均没有明确占比目标。


  另外,除了公交、公务、环卫等领域,这次还把推广范围扩大到了物流行业,再次表明了政府想率先以公共领域作为新能源车推广重点领域的意图。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的范围主要是公交、环卫等领域,公务车领域也有少量示范推广,物流行业相对来说也有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这次《通知》可以说涵盖了目前新能源汽车需求较多的主要行业和领域。


  督促配套措施早日出台


  《通知》还要求,申报城市和地区的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也就是说,《通知》对那些对新能源汽车有明确规划的城市和地区,将优先考虑其获得示范城市的资格。而对于那些还没有出台配套措施的地区,将督促他们尽快出台详细的配套措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审批,获得财政资金的奖励。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关于示范城市或区域申报条件的要求,体现了政府仍然想把公共领域作为新能源汽车重要的推广领域的意图,毕竟这些领域需求更集中稳定、推广措施更容易操作


  当然,还有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配套设施建设各地良莠不齐,《通知》只要求出台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就可以申报示范城市,这必将导致一些地区快速出台相关政策以获得审批资格,但在具体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和时间进程推进表。


  因此,相关部门和厂家都希望国家有关部门针对《通知》有更细化的配套措施出台,这样才更利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9月25日第1508期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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