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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7-23 10:55:20 来源:

    财政部制定《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集采品目应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8月21日,财政部以财库〔2013〕109号文件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暂行办法》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品目配备时限的关系。应当认真组织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保证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准确完整。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当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汇总计划,并明确当期采购工作的部门联系人。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广泛征求中央预算单位、供应商及相关专家的意见,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文件。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应当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上公告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因需求特殊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中央预算单位调整需求标准,并重新组织采购。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查询相关中标信息,严格按照计划填报数量和当期中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验收时,应当根据中标公告中的技术服务标准,认真核对送货时间、产品配置技术指标等内容并填写验收书。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应当通过验收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督促供应商在中标通知公告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产品送到中央预算单位指定地点。应当统一协调处理合同签订、产品送达、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清责任。对于中央预算单位在验收书上或书面反映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按采购文件及有关合同的约定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赔偿责任。


  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配置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协议供货形式审核、合同签订及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配合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协调处理计划执行、合同签订、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事宜,对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的工作安排,及时拟定包括需求标准、评审方法、合同草案条款及采购方式适用标准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好采购活动,协调处理履约相关问题,保障批量集中采购活动规范、优质、高效地协调推进。同时,将违约处理情况和季度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暂行办法》要求,财政部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考核范围。对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应当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报告,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列入当期《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形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经费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的规定,用于科研、测绘等特殊用途的专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采购品目经费预算,应当按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暂行办法》提出,财政部要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综合考虑预算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提出相应品目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采购需求技术服务标准报财政部。财政部在组织完成对相关技术服务标准的论证后,发布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基本配置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执行基本配置标准,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或专用办公设备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基本配置标准规范确定相应配置指标,并且相关指标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同时,还应明确专用办公设备等品目的预算金额上限。


  据了解,《暂行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将另行通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和相应的配置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9月06日第1502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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