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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采购中心徐永胜:2009央采汽车协议供货六大特点

作者: 发布于:2015-07-23 09:57:56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处长 徐永胜   摄影/宋绍彩


  中央机关巨大的规模以及示范效应,使得汽车厂商对中央国家机关的汽车协议供货趋之若鹜。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招标结果的有效期限已经结束,2009年的汽车协议供货招标即将开始之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处长徐永胜向与会人员透露了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的基本思路。


  2008年招标结果有效期延长两个月


  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招标结果的有效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止,在汽车厂商翘首期盼2009年汽车协议供货招标之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于2008年12月31日发出《通知》:鉴于新一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尚未开始,为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汽车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决定续延项目执行有效期至2009年2月28日止。


  徐永胜介绍,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延长了有效期限。2009年的招标公告会在春节前发出,春节后开始招标。所以,2009年的汽车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可能会比2008年少两个月。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2009年的汽车协议供货招标准备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目前,汽车采购的核心问题是价格,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利于厂商给出更优惠的价格,而公开招标则只能一次报价,厂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不够充分。


  徐永胜同时强调,政府采购价格不是"最低价中标",而是采购性价比最高、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产品。让参与政府采购的汽车企业能够良性发展,也是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


  重点体现政策功能


  "公务车采购作为体现政策功能的重要载体,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招标对自主品牌、节能产品均有较大程度的支持",徐永胜特别强调了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性。


  现在虽然还没有出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在招标文件中依然会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适当加分,这其中涉及到对国货的界定。徐永胜介绍,现在政府采购是以该产品是否报关进税为标准,如果报关缴税,则视为进口产品,不享受国家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政策。


  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还体现在评审办法上。《自主创新产品政策采购评审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的加分。此外,符合"政府采购绿色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也会在招标文件中给予一定加分。


  新能源车首次独立成包


  2008年,国家出台了诸多支持新能源车发展的政策法规,而政府采购对新能源车的普及使用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所以,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的招标将很有可能把新能源车单设一个包。


  徐永胜提醒汽车厂商注意,新能源车的价格普遍较高,但在政府采购中,仍然要注意价格和排量都要满足公务车的配备标准,不能超标,即价格在25万元以下,排量在2.0L以内。


  为“新标准”单设一包


  2008年9月1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降低中央和国家机关一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是此《通知》的一部分重要内容。“一般公务车排气量要在1.8L(含)以下、价格要在16万元以内,机要通信用车排气量要在1.6L(含)以下、价格要在12万元以内。”


  为了响应这一规定,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汽车协议供货将为1.8L以下、16万元以内的车型单独设置一个分包。


  加强后期履约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有专门的价格监控小组,现在的信息渠道非常发达,可以随时掌握到任何一款车型的市场报价。


  徐永胜指出,政府采购要求汽车厂商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要随时调整政府采购价格,但有个别厂商做不到及时调整价格。对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2009年汽车协议供货中会加大后期履约管理的力度。汽车厂商如果不及时调整价格,第一次正式督促,第二次实行警告,第三次就对其停牌。


  徐永胜希望中标汽车厂商都能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主动维护政府采购的价格,实现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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