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规则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探讨(十二)
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撤销
主持人:白教授,我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决定要求强化监督管理中的提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在有的地方出现的撤销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您认为这种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在打击之列?
白志远:第五项中提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不包括有的地方撤销集中采购机构这一行为。集中采购机构不应该被撤销。如果被撤销,这一行为应受《政府采购法》规制。即使集中采购中心是被并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不应该失去它的独立性。因为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使政府可以主导市场,政府可以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解决许多经济社会问题,所以各国把政府采购看成有效的政治和经济社会政策的杠杆工具。由于集中采购中心的非营利性及与政府间的关系,它的责任性和协同性较强,能保证采购功能的完整性,具有控制采购政策实现的能力。所以集中采购中心不是一般的中介,而是采购人的代理,是政府采购政策实现的主体。
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理念应该转移到关注民生计划、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上来,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是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的主旋律,采购的商业化原则要让位于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因此集中采购中心地位需要加强,其职能与作用需要进一步发展而不是简单扩大。
我认为尽管不在这"打击之列"也属于违法,也是不正确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个采购中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话,他这个法人地位必须保留,是这个意思吧?
白志远:对对。
主持人:谢谢白教授今天的精彩分享。谢谢,再见。胡总对于这个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胡志高:是这样的,我觉得首先呢,就是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因为按照现在实践中的做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机构去承担的,他的定位是场地的服务、信息的服务,然后为监督部门提供便于监督的服务,他本来是不能够从事招标的,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对它的定义,政府集中采购之中,就有一个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他是一定要做采购代理活动的。所以有些地方整合建立这么一个平台就把集中采购撤销了,这相当于是两件不同的事混为一谈。我认为在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认识,以及对于交易平台的交易中心的认识,首先这个认识上,就有一定的偏差。这是两个机构,可以并存的。
比如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平台,所以要建立集中采购机制。而把集中采购中心这个机构取消,这件事情我认为本身是认识上的错误,以及对《政府采购法》的不了解导致的。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撤销集采机构)是个认识上的错误。
主持人:好,谢谢胡总的分享,刘社长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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