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工程咨询招标单位先查收这10个点!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7-11-17 09:25: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通过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该办法施行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做工程咨询项目采购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呢?政府采购领域第一款APP易采通、政府采购信息报编辑进行梳理发现,从业人员重点应该关注10个点。
 
  1.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既要明确范围,又要细化到具体内容。
 
  《办法》明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为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四大类,每一类下面又涉及许多细分的咨询内容。例如,项目咨询中就包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对于采购人来说,在提项目需求时,应该在明确类别的同时,说清楚具体采购的项目,如细化到招标什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便于投标人了解情况,以确定是否作出投标响应。
 
  《办法》第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注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专业,忌咨询企业滥竽充数来投标。
 
  根据《办法》的规定,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办法》将工程咨询业务划分为二十一个专业。根据《办法》,从业人员需要进行执业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因此,对于招标采购单位来说,应该注意投标单位相关人员的执业登记情况,避免咨询企业滥竽充数。比说,生态环境项目的招标,让一个只具有水利水电和电力专业咨询能力的公司来中标就行不通。
 
  《办法》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办法》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3.签订合同时注意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在咨询项目招标后,履约过程中可能会形成一些知识成果。如果事先不明确归属,后期可能会产生争议。因此,招标采购单位最好在招标文件中就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并在签订合同环节,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完全确定。
 
  《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4.勿让恶意低价的供应商得逞。
 
  恶意低价、超低价中标不仅会影响政府采购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而且还可能会引发质疑、投诉,甚至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而影响到项目的进度。《办法》禁止价格垄断、恶意低价竞争,对于招标采购单位从业人员来说,应该研究如何通过招标文件的规定去杜绝价格垄断、恶意低价竞争。
 
  《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做信用承诺。
 
  根据《办法》的规定,工程咨询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招标文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同时还要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这些规定和要求,咨询企业未必都清楚,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在今后的咨询服务采购中,可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予以体现,便于对投标人起到提示的作用。在最终形成的采购合同中也应该予以重申。
 
  《办法》第十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6.避免关联企业中标(成交)。
 
  对于关联企业的投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在工程咨询招标中,招标采购单位还应当强调《办法》十六条的要求。
 
  《办法》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7.对投标人从业人员供职单位的唯一性进行明确。
 
  在咨询行业中,有的从业人员会将自己的职业资格挂在多家公司。《办法》实施后,这种做法行不通了。《办法》规定,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在政府采购咨询招标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登记证书,确保投标单位的相关人员执业单位的唯一性。
 
  《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8.对核心技术力量提要求。
 
  政府采购工程咨询服务目的就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因此在招标文件中,一定要根据咨询服务量的大小及复杂程度,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数量提出具体的要求。
 
  《办法》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9.勿将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作为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
 
  根据《办法》的规定,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在政府采购工程咨询服务招标中,相关单位在提实质性要求时应当注意避免将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作为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

  《办法》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10.在咨询行业的“信用情况”应作为门槛。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起到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办法》要求及时公布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信息,招标采购单位在工程咨询服务招标中应该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投标人的“信用情况”应作为门槛。
 
  《办法》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