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纠纷之项目经理的履约责任承担
“项目经理”四个字在虽然简单,但这个职位所拥有的权利很多时候比施工单位董事长还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旨,项目经理是在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代理承包人具体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义务。那么项目经理在相关建设过程中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如何?就此本文浅谈一下。
先看两条法条: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接收企业法定嗲表日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5: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代表。根据上述规定,项目经理本身就是承包人的人员,其代表承包人实施民事行为。在很多因项目经理签字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院对项目经理的签字大多数以内部管理行为、职务行为等判令承包人承担责任。
如果遇到类似情形小编和很多律师开始都以项目部作为一次性临设机构,没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等类似理由抗辩承但责任的理由。但是在实际的判决过程中,法官并不理会上述的抗辩理由,直接判令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签字的合同文件、决算文件、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
根据上述简要可以想象出,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其拥有的权利有多大,承包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就有多大。正如小编所言:合同文件、决算文件、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甚至是民间借贷、奖励费用等这些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东西,承包人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所以小编要说的干货是:项目经理权力和项目部公章的滥用是导致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的主要,其所引发的责任对于承包人来说的最大的。虽然项目上总说安全第一,但小编认为,在日益趋紧的监管体系下,安全、质量问题已经并不突出。反而在人心日益浮躁的今天,人心的管控才是最重要的。施工企业如果想要长久发展,必须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用人制度。自己培养人才,慎用随时请来的人员。企业自己培养起来的员工,大多数对企业的认同感会高很多,经营风险也会小很多。不能因小时发,一个项目经理其要是心术不正,要利用项目创造自己的效益,那真的是很简单。简单一句就是,项目经理干了的,你承包单位大多要承担。小编最近辞职了,反而特别忙。很久没更新了,对于项目经理的事大家多多交流。在此就不细说了,下次我们再谈谈项目部公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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