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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破装潢类工程项目甲方供材规则?

作者:周乔亮 发布于:2015-05-19 18:05: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政府采购工程类装潢(装饰)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制度,建筑工程装潢类招投标也必须由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组织,往往一个装潢工程多则几百万,少则也有几十万,可仅甲方(建筑拥有方)供材方面的支出起码也有几十万或上百万。这是怎么回事?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了解到,工程装潢类项目的费用支出来自多个方面,比如某个办公大楼,其装潢分基础施工价款、材料价款及其他各种费用等组成,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公开招标,但供材却并非招标,一般甲方都会千方百计争取自己进行供材。


  经分析,笔者认为,之所以政府采购工程类装潢装饰项目会成为供方追逐的"香饽饽",就是因为他们认为装璜工程水份大,但就材料的种类、品牌等就"五花八门",供方从中赚取的灰色利润大。所以,可以发现每当某装璜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开始前,乙方(供方主体、工程队、施工方和挂靠建筑集团资格、资质的方方面面代理人、经纪人等)便会。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利又有弊。


  有利的一面:一是可以堵塞材料漏洞,由甲方全权负责,职责更加明晰,板子更能打到具体人身上,避免了相互推诡扯皮;二是甲方直接组织采购,控制了供材的质量和价格;三是购材所需资金全部出自甲方,责任感和节约意识更强。


  不利的一面是:一是甲方相关岗位或责任人易趁机稿联盟式腐败,吃材料回扣,导致成本增加;二是供材虽经验收、检查和最后的审计,但合伙式的购进劣材假货仍难杜绝;三是甲方既是使用者,又是监督者,更是出资人,很容易与乙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四是无论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采购人单位虽都实时监督,但一些专业性较强、同盟较巧妙的供材价差式分成等,因其隐蔽性还是很难被发现。五是这么大一笔的材料资金不通过公开招标,而直接由甲方供材,显然也不符合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和"阳光采购"的理念。


  笔者认为,针对工程装潢类项目操作方面的不规范,尤其是供材方面的不规范,必须从以下三点抓起:


  一是细化装潢类采购工程项目的资金预算。①在资金来源中,改变属预算内的作为拔入经费,其他来源按拔入单位记"暂存款──X X部门"的做法;②按工程项目设置暂付款明细,对各项预付款按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下设二级明细科目;③按工程项目"结转自筹基建"和"专项支出"科目;④建立工程项目收支辅助帐页,每月月底根据工程项目登记总合同金额、拔入金额、暂付金额、列支金额、尚欠金额和尾欠金额,做到有总有分,一目了然;⑤避免预付装潢工程款按承建单位记"暂付款──X X工程队"和开票付款的列"专顶支出"或列"结转自筹基建"及冲"暂存款"等不规范现象;⑥清除工程款乱用乱走支出科目弊端,打造规范、合规、按章的工程款记帐模式;⑦用财政收支分类改革等措施和方法,形成"外行看得懂,内行说得清"的工程款记帐新格局。


  二是明确、规范各负其责和各司其职的职责范围。①达到政府采购数额或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装潢类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②相关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包括评标、评审专家、监督、监察招投标组成人员等),招投标活动开始前须先签订责任状和廉洁自律承诺书;③采购人(需方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装潢工程采购,特别要取消甲方供材这种做法;④在权利与职责上,做到权责一致。


  三是对装潢类招投标项目相关参与方的违规行为严加惩罚。①针对有的政府采购机构允许其部门或单位自行委托有资格(资质)承接主体,或是允许在符合法定程序与规定下自行组织装潢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现象,采购人在选择乙方(供方单位,如工程队、建筑公司、建材供应商等)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②对工程类招投标项目实施全过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管理和监督;③对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各类社会中介工程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机构等,必须实行职责分明、各司其责和各负其职,奖惩到位,决不手软!⑨对采购人相关方出现的以权谋私的情况,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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