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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看看湖北交易平台整合“规则清理”怎么落实

作者: 发布于:2016-01-26 17:33:33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3日

 

   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清单管理,依法依规动态调整。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二)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整合建立全省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信息共享、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2016年9月底前,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三)整合平台层级。优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布局,整合建立省、市(州)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整合,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信息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告知政策、统一注册登记、统一交易编码、统一在线监管、统一技术规范”的、一网覆盖全省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应与公共服务系统对接,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评标专家、会员资料库和统计数据等,实现“全省一网”。依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加快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充分发挥省公共服务系统纵横贯通的枢纽作用。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整合场所资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和省产权交易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目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各市(州)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和交易特点进行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交易规则、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六)整合专家资源。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公共资源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将各地、各行业专家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全省共享,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估。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省级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建设、管理行业子库和地方子库,县级不再设立专家库,其原有评标专家纳入市(州)专家子库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家选聘、退出和考评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规则体系
 
  (七)完善管理规则。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交易特点以及全省统一的服务管理细则,制定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八)开展规则清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包括所辖县、市、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审核,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进行清理、公告的,不得继续施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运行机制
 
  (九)加强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履约等信息。建立统一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健全和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程在线监督。建立以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编码,实现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信息互通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十)明晰管理权责边界。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杜绝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各自法定职能正常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非法扣押投标保证金或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名义损害投标人权益,不得扣押中标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证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一)完善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要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在线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017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创新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及相关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平台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自律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信用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2016年底前完成)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推进工作,并负责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责任。(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底前完成)
 
  (十四)抓好督办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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