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出炉的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和任务分工
作者: 发布于:2015-12-10 08:54:47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2015〕13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精神,加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1.整合范围。进一步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林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场所构成的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等综合服务。
2.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省、市、县政府全面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基本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评标专家、统一的信用管理,以及异地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2017年6月底前,形成全省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为主转变。
三、加快资源整合
3.整合平台资源。省与各市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各市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各县的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状况、县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情况,对县级现有平台进行全面整合,并以市级平台为基础,建立市县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县两级公共资源项目纳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进一步规范统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名称,划转剥离交易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统一向社会公告全省整合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公开交易目录。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要求,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各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审批、核准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在本级统一的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5.整合信息资源。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纵向与国家、各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横向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监管系统、省管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以及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连接,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
6.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整合各地区、各行业专家资源,充实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加强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深度共享。充分发挥各地区、各行业监督部门作用,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市加快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7.探索跨区域平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跨行政区域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试点工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以利用。
四、统一制度规则
8.清理制度规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指定代理机构,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行为,并将经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
9.健全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全省分类统一的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交易中心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方式;进一步压缩交易各方自由裁量权,促进交易电子化进程,提高交易中心服务效率;加强对交易市场主体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服务管理细则等规定,促进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
10.实行目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完善后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五、完善运行机制
11.推进信息共享。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在任一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12.推进电子化交易。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市要加快电子化平台建设,及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在全省推广。其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其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
13.推进标准化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各地交易中心要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DB34/T1744-2012),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和场所设施、优化服务流程,在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以及依法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创新监管体制
14.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积极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经验,促进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纪违法案件。
15.转变监管方式。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及时跟进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统一全省电子化平台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健全省市两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功能,加快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约信息、监管信息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行业监督部门及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步公开。运用大数据强化对各类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加快形成行业自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模式。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修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方案,细化完善统计指标,开发建设电子化统计系统,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服务和参考。
七、强化实施保障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政府建立由省政府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管局、省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并于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实施方案。
17.落实目标责任。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情况考核,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18.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回应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关切,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交易中心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轮训,进一步提升各级管理干部依法履职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附件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一、加快资源整合
1.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2.省与各市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4.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省市县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5.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划转剥离交易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6.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底前完成)
7.实现国家、省、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8.省属国有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2016年底前完成)
9.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整合各地区、各行业专家资源,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0.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跨行政区域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试点工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以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统一制度规则
11.全面清理已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底前完成)
12.制定政府采购、省直单位资产处置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管局,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建筑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5.制定交通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6.制定水利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水利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7.制定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教育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8.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9.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0.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1.公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运行机制
22.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底前完成)
23.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持续推进)
24.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5.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26.各地交易中心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四、创新监管体制
27.积极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经验。(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等,持续推进)
28.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9.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0.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3月底前完成)
31.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3月底前完成)
32.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底前完成)
五、强化实施保障
33.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等)
34.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等)
35.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交易中心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轮训。(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开始,3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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