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皖发改公管〔2015〕2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进入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二、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的进场交易,省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推进省直单位资产处置项目的进场交易。
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依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目录》内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完善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设施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目录》内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建立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月通报制度。自2015年7月起,每月5日前,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应将《目录》内的本行业公共资源上月进场交易项目数、交易金额、节资或增值金额,以及本月进场交易项目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
五、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公管办反映。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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