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东阳印发通知向社会力量买服务
东政办发〔2015〕25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自2015年开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各部门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服务机制和平台,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东阳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性服务及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突出公益性、公共性、辅助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和项目。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和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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