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2020建立基层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局获悉,近日,烟台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确定: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购买主体
《实施意见》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县市区在辖区范围内统一组织政府购买、使用社会救助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在购买内容方面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服务;社会救助协理、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评估、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社会救助政策制定的前期调查研究、社会救助发展规划的研究等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特困人员社会化托管等服务;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拓展需要政府购买的其他社会救助项目。
《实施意见》还指出,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对承接主体做了界定
《实施意见》对承接主体也做了界定。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此外,《实施意见》对承接主体需具备的条件也作了详细说明。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组织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提高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
《实施意见》确定,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县市区,在现有编制内,按照常住人口50万以下不低于3人、50万以上不低于5人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充实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辖区人口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编制不少于3名,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编制不少于5名。乡镇(街道)现有编制不足的,由所在县市区在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实施意见》还确定,在乡镇(街道)全面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简化服务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一次办好”。
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要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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