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
依据《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精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金融局等14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监督体系,全面提升全市养老行业服务水平。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指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二、监管体系
《办法》首次明确了建立政府部门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切实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服务对象及家属、专业社会机构等各方力量,确保监管体系构架完善、责权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密切、力量整合充分。
《办法》明确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部门发挥多部门联合监管职能,按照各自部门职责,严格落实专业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中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质量服务标准宣贯落实,扎实做好养老服务监管工作。
还明确了各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社会组织或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监管工作,鼓励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主动监督养老服务质量。
三、监管内容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重点加强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使用、政策标准实施、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建筑设施、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境卫生、人才培训、收费管理、安全稳定,以及对老年人权益维护(主要指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四、监管方式
通过绩效评估、跟踪审计、专项督查、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合同规范、养老质量评价、大数据监测、执法检查等法定方式,科学组织实施,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五、监管制度
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诚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完善购买第三方服务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数据统筹平台、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完善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欺老虐老行为举报查处机制、建立养老服务退出机制、完善养老服务机构退出后的善后机制。
六、惩罚措施
养老服务机构在为老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未构成行政处罚以上情节的,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视情节采取七种措施进行处理:(1)约谈提醒。(2)列入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3)责令限期整改。(4)要求提交专项报告,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5)记入不良诚信档案,并对社会公布。(6)由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其他机构安顿老人。(7)提请相关部门注销养老服务机构法人资格。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履职考核责任制,将各部门养老服务监管履职情况纳入市、区两级老龄委对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定期通报;涉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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