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救助能力
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近日,青岛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青岛市各区(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试点。到2020年,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为健全政府主导、城乡统筹、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提供有力支撑,使社会救助管理更加精细精准,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实施意见》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区(市)在辖区范围内统一组织政府购买、使用社会救助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在规范购买内容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服务性工作以及其他工作。其中,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特困人员社会化托管等服务。其他工作包括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评估、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社会救助协理、社会救助政策制定的前期调查研究、社会救助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实施意见》同时强调,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拓展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
《实施意见》对承接主体也做了界定。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在编制部门登记的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此外,《实施意见》对承接主体需具备的条件也作了详细说明。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录的社会组织。
《实施意见》还就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在服务窗口、基层经办力量、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镇(街道)全面设立社会救助窗口,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一次办好”。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落实代办、帮办制度,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合理配置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加强对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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