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实现一次办好
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编办、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社厅结合山东省实际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民〔2018〕51号),助力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争取到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全面建立。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规范了购买服务的内容。在中央文件规定购买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社会救助协理、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社会救助政策制定的前期调查研究、社会救助发展规划的研究、特困人员社会化托管等服务。
对承接主体进一步科学界定,提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建立了科学的购买机制,着力推进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标准化建设。在落实经费保障上,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还将运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财政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此外,《实施意见》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明确县级要建立承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配备要满足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要充实民政工作力量,鼓励按照“县买乡用”原则购买服务力量,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在村(居)则要充分发挥民委员会作用,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每个村(居)配备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在窗口建设方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乡镇(街道)全面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优化服务流程,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一次办好”。在乡镇推动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在信息化建设上,加快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和部署应用,加强省、市、县核对平台建设,提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甄别能力。
据了解,山东省出台文件后,市、县要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意见》,争取到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全面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普遍推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