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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出台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作者: 发布于:2018-06-13 15:59:16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质量、上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近日,宿迁市出台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一是奖励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专科(学科)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乡镇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获得省、市级特色科室(专科)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是奖励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一等奖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三是奖励医疗机构升级晋等。社会办医疗机构晋升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晋升为二级甲等、二级乙等由辖区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乡镇医院晋升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由县区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是奖励乡镇医院达标建设。对达标的乡镇医院新建公共卫生用房、医疗用房分别按每平方米200—350元、100—150元给予奖补。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购买的基本医疗设备,总额每年超过20万元的,由县区财政对超过部分给予30%奖补。


  五是保障进修培训。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安排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每5年脱产进修一次,初级职称卫技人员每3年脱产进修一次,进修时间应不少于半年。同级财政按医疗机构年度实际支付的委托培训进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


  六是支持引进基础人才。对乡镇医院引进的或医联体内引进到乡镇医院工作的医学类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妇产儿童医院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级医疗机构引进的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由同级财政对引进的毕业生实行按年奖励,奖励期限3年。工作满一年的奖励5千元/人、满二年的奖励1万元/人、满三年的奖励2万元/人。


  七是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对乡镇医院和精神病、传染病、妇产儿童医院引进的市外中、高级职称临床医师,由同级财政对引进的中高端人才实行按年奖励,奖励期限3年。工作满一年的按中级职称5千元/人、高级职称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工作满二年的按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1.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工作满三年的按中级职称2万元/人、高级职称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各类人才奖补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八是鼓励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级社会办医疗机构为卫技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一、二级医疗机构为中级职称及以上(其中,乡镇医院为师级职称及以上)卫技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高级职称卫技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由同级财政按个人缴纳的工资基数2%补助卫技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


  九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税收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是支持举办者自愿选择经营性质。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经营性质,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经营性质的,凡符合变更条件,原审批和登记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变更及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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