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湖北公车减半 省级机关可省3400万

作者: 发布于:2015-08-05 14:38:28 来源:中新网

   湖北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费大多占“三公”经费超50%,车改后能减少逾7%开支


  众望所归的湖北省公车改革大幕终于拉开。
 
  7月24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力争在本月底前,基本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级公务用车改革,这意味着湖北公车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同时,方案还提出,适时启动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企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车改革制度落实后,预计全省公车数量将压缩51%。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根据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参与这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机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人员范围包括: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离退休干部用车暂按现行办法提供保障(即不纳入车改),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各级老干局等单位)车辆纳入改革范围。
 
  其中,鼓励省级党政机关厅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由省级干部担任的单位的常务副职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加车改的,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湖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副秘书长及省人大、省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可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厅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有关政策执行。
 
  7月27日,湖北省省车改办召开有关公车改革工作培训会议。会上,培训人员介绍,按照该原则,即省“四大家”副秘书长、武汉市“四大家”副职领导、以及市州、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参加车改,也可选择保留公务用车,只能两者选其一。
 
  车辆范围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既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保留的车辆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省直机关每单位核定1辆,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核定1辆。
 
  应急用车编制标准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各核定5辆。其他省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100人及以下的单位核定1-2辆,101-200人的核定2-3辆,201-300人的核定3-4辆,300人以上的核定4-5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