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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标准改为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北京:本市残保金将调为半年征一次

作者: 发布于:2018-02-01 10:37:23 来源:财政部网站

  在5月15日全国助残日即将到来之际,市财政局昨天宣布,本市今年将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后的征缴标准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改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调整了征收时间,改为每半年征收一次。


  市财政部门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部署要求,本市今年将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调整了征收主体,明确由地税局征收,改变了以往“残联审核、地税代征”的管理模式。其次是调整了征缴标准,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新政还明确了减免条件。针对小微企业、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享受减免等优惠。


  同时本市也调整了征收时间,改为每半年征收一次,即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不过,2016年作为过渡期仍继续采取全年一次性征收的办法,2016年的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这次本市也健全了公示制度,明确残疾人就业安排、保障金的缴纳、减免和支出情况均需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分析,按照新的征管办法,保障金的征收将进一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并使得管理规范性增强,残疾人就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具体来说,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有关部门也强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据了解,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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