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四个“严禁”
浙江温州给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严规矩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正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针对我市一些单位将“全程代办服务”等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实施的问题,日前,市纪委、市监委联合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管办等部门根据市委有关要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监管的意见》,对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实行“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从严立规、严加监管、严以问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能不能购买?先看看这些规矩——
“正面清单”明确“什么能购买”。根据《意见》,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实施主体必须依据《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清单》《温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年度指导目录》《温州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中介服务。
“负面清单”用四个“严禁”,明确“未纳入正面清单目录的,一律不得购买中介服务”。主要有四种情况:
严禁无端将应由部门承担的职能通过购买中介服务实施。不得将“全程代办服务”等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部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实施,不得将其他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职能和公共服务向社会力量转移或购买。
严禁变相扩大购买范围。不得巧立名目、打擦边球,规避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变相扩大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范围。
严禁违规确定中介机构。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将资格不符、能力缺失、表现不良的中介机构作为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承接对象。
严禁谋取私利。不得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与中介机构勾结,从中谋取私利。
如何监管?六道程序三大举措——
《意见》要求,市级单位开展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要按照“组织合理性论证、制订原岗位及经费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执行采购、履约验收、绩效评估”6道程序进行。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说,这些程序比以往更为严格地明确了“怎么购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加强监管。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三大举措,解决“有效管用”的问题。即,强化购买实施主体监管职责,着力解决购买实施主体对服务承接中介机构后续监管不力,甚至当甩手掌柜的问题。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职能部门指导、协调、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明确对违规组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也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据悉,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同财政、编办等有关部门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有关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违纪违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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