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力挺社会力量进军养老服务业
作者: 发布于:2017-11-30 10:04:20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云南省日前下发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各地采取PPP模式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相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
“十三五”期间,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床位不少于600元运营经费,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区承担。
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经报记者注意到,为加快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发展,云南省明确,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在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备案后,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由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为鼓励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实施意见明确,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实施意见还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发展养老旅游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发展与旅游融合的养老健康服务业;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
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参与养老产业投资。支持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有关金融机构提供配套人民币结算业务。
加大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力度
为加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明确,“十三五”期间,省级每年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中,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
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在信贷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创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根据合伙人数,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符合条件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创业者,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在税收优惠方面,云南省提出,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老年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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