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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民生优先

作者: 发布于:2016-10-08 15:41:28 来源:聊城晚报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近日出台的《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中这样规定。


  据介绍,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市出台了《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特别指出,凡纳入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部门可根据指导目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城镇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及其他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承接主体,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服务、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 民生享优先权


  近日出台的《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该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购买主体应及时公告购买项目


  近日出台的《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及时公告购买项目,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候选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结果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可将购买项目公告和购买结果公告一并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承接主体的名称和地址、拟购买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项目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绩效评价标准等)。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信息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对适用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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