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国银金融租赁 艾阳

租赁将成为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的方便之门

作者:艾阳 道 发布于:2016-09-05 15:15:53 来源:PPP

  艾阳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有着60多年历史的现代租赁行业,从诞生伊始就伴随着创新与探索,这种将物权与债权紧密结合的金融工具,近几十年在全球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已成为规模仅次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手段。在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租赁行业几经磨砺,逐渐演进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一极。截至2015年底,全国注册的各类租赁公司4508家,租赁业务合同余额约4.44万亿元,其中经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4461家,经银监会批准成立并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47家,租赁业务合同余额达1.75万亿元。


  租赁这种以物权为纽带的融资模式,伴随着我国经济和制度建设的发展不断的创新变革,其应用领域逐渐由传统设备领域向基础设施领域延展,特别是近几年来,租赁在国内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务院2015年出台了支持租赁行业发展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两个文件,明确提出支持租赁公司参与PPP项目的投资和融资。那么,租赁之于PPP项目,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呢?本文将着重从租赁为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提供退出通道角度出发,研讨一下租赁与PPP项目的合作模式。


  一、常见社会资本方退出模式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PPP的制度设计中,侧重准入保障和成本控制,缺乏退出安排。通常来说,PPP项目投资金额大,投资期限长,与社会资本投资习惯和回报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适时退出机制,才会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投资。


  目前来说,常见的PPP项目退出渠道主要包括发行股票、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股权和资产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但这些退出方式并不能较好的解决项目建成风险控制和运营质量保证的问题,退出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安排,导致社会资本退出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PPP项目通过租赁退出的方式


  租赁是一种以资产转移为基础,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中长期融资方式,可以通过资产交易,为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提供退出渠道。其基本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运营期退出的租赁模式

640.webp.jpg


  1.社会资本方与地方政府合资成立项目公司。


  2.增量项目由项目公司完成PPP项目基础资产的建设。


  3.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与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公司向项目公司支付资产买卖全部价款,项目公司在项目运营期内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金收入的来源为项目自身收益及政府相应补贴资金。同时,根据PPP协议的有关约定,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运营或委托专业化的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4.项目期结束后,租赁公司将资产所有权以名义价格转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向政府方移交资产,项目结束。


  上述模式中社会资本方可以在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就通过租赁方式实现投资回收,并在其中承担服务商角色,收取服务费用。


  (二)项目到期退出的租赁模式

640.webp.jpg


  1.社会资本方与地方政府合资成立项目公司。


  2.增量项目由项目公司完成PPP项目基础资产的建设。


  3.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与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公司向项目公司支付资产买卖部分价款,项目公司在项目运营期内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存留的资本与租赁公司按出资比例分享项目运营收益及政府相应补贴资金。


  4.项目到期后,租赁公司将资产所有权以名义价格转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无偿向政府方移交资产,项目完成。


  这种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通过与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回收部分投资,不但持续参与项目的运营,还可以通过持有股份,参与分享PPP协议下的增值收益,既担当项目运营服务商角色,又可以继续发挥投资人的作用。


  综合以上两种模式,租赁提供的退出通道有几点优势:一是不管以上哪种模式,都是租赁公司正常的售后回租业务,决策仅限于租赁公司内部审批,方便快捷;二是按照融资租赁的国际会计准则,虽然租赁物在租赁期内阶段性转移至租赁公司,但资产和负债依然要计入承租人(也就是SPV公司)财务报表,因此,不会影响整个PPP项目运作结构;三是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不会侵蚀经营物权的溢价收益,可以更大程度上保障投资人利益。当然,未来发展过程中,如果监管对租赁公司参与PPP项目给予更大空间,租赁公司也可以通过经营性租赁直接参与PPP项目投资,成为社会资本的一方,进一步降低PPP项目建设成本,提高PPP项目运营收益。


  三、PPP项目设计租赁退出模式的几点提示


  虽然租赁公司可以为PPP项目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退出机制,但租赁业务有其内在的运作机理,也有自身的风控要求,因此,在设计PPP项目租赁退出方式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配合和责任意识、法律和社会监督环境、支持文件的严密性、税收政策、监管机构的宽容度等因素,都将影响最终交易的达成。因此,我们对可能影响交易的一些关键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提示:


  首先,由于售后回租模式涉及到物权的阶段性转移,因此,在PPP项目设计初期,建议在协议和项目公司设计中,为后期的转让交易做好伏笔;


  其次,社会资本的退出不能影响项目运营和服务质量,在项目存续期内,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退出而出现弱化,应在PPP项目初始协议和转让协议中都有约束性条款,法律应有严明的规定,社会监督体系应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在经营期内,虽然资产阶段性转移给租赁公司,但租赁公司承担的是一种融资行为,一旦出现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上的问题,租赁公司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政府应就有关情况向民众做出解释,法律部门应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罚;


  第四,由于售后回租业务在起租前要进行物权转移,而这种转移并非真正的销售和占有,物权将在租赁期结束后以名义价格转移回资产原权属人,对于房地产类的不动产,资产转让在产权登记环节将产生数额较高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另外,固定资产售后回租租金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这些税收方面的政策,都将提高PPP项目的退出成本,我们提示有关部门,是否可以研究在PPP项目中,优化税收政策,为租赁公司参与PPP项目退出提供支持;


  第五,金融租赁公司是国内租赁行业的主力军,如果善加利用,可以为PPP项目的退出提供有力支持,但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就金融租赁公司参与PPP业务提供更多政策指导,我们呼吁监管部门尽快明确政策导向,在金融租赁公司设立PPP项目特殊目的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PPP项目经营性租赁等领域,给予差别化监管政策。


  综上,在国家大力推进PPP项目的政策指引下,租赁作为中国金融行业的新生力量,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国家战略,可为社会资本提供项目退出的方便之门,也将在中国PPP项目发展历程中,书写创新驱动的壮丽篇章。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