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兴安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制定了兴安盟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
一、政府购买服务流程
(一)申报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后,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对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绩效评估的标准进行详细说明。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印发实施。
(二)公开购买服务信息。购买服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网站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选定服务承接主体。对于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采购程序。对于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允许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确保服务购买环节顺畅高效。
(四)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购买单位要与承接主体签订详细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购买协议书》主要包括购买服务的依据、购买服务的内容、服务要达到的效果、服务经费、双方承担责任、协议书生效时间和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以及见证方等内容。《购买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双方各一份,并报财政局综合科备案一份。
(五)确定购买方式。各部门要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服务项目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确定承接主体。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需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投标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核批手续;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六)合同签订及备案。各单位要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范围、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并将合同报财政局综合科备案。
(七)履约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应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任务的按时完成,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八)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单位要围绕购买计划、合同要求,及时完成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支付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原则上要在现有预算规模内,结合业务特点,合理选择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报政府服务服务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要求报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其他方式支付。原则上要加快支付进度双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对于未很好履行合约的社会组织,采取负面信用管理制度,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权限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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