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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项目收益类债券的运作与展望

作者:郭实 周林 发布于:2016-07-07 08:49:15 来源:《债券》杂志


  从当前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看,在应用项目收益类债券过程中,PPP模式的载体角色也十分突出。例如,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基于PPP模式下的“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出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来融资,而这里特许经营项目公司正是PPP模式下的项目公司。


  综上所述,PPP是一种管理模式,而项目收益类债券是一种融资手段,其中项目收益类债券可为PPP模式下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途径,解决PPP模式的融资困境,促进PPP模式的推广和落地;PPP模式可为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应用提供载体和平台,使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应用领域更加广阔。因此,PPP模式和项目收益类债券相互支持,两者相辅相成。


  PPP模式与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对接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PPP模式下的项目公司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PPP的合作方式。从国外实践经验看,PPP主要有三种合作方式,每一种方式具有各自的风险分担机制,并且对应特定的项目公司组建形式(见表2)。


 

ppp


  就三种合作方式而言,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应属特许经营模式,即由政府部门和社会部门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这样一方面可以分散风险,将部分风险从政府部门转移至社会部门;另一方面可以吸纳社会资本,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同时,项目公司含有国有股权,在一定程度上拥有政府支持,有利于项目公司融资。


  在实践中,尽管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均没有就PPP的合作模式做出严格限定,但从现有的政策文件看,当前我国重点推广的PPP模式也是特许经营模式。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重点强调了四种特许经营模式,分别是BOT、BOO、TOT和ROT。需要强调的是,根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二)双方就项目建设达成协议并明确付费机制


  政府部门与社会部门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应当与政府达成一致,就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内容达成协议,同时还要根据项目性质确定付费机制。根据财政部印发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我国PPP模式有三种付费机制,分别是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以及介于使用者付费和政府付费之间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见表3)。


  

ppp

 
  对于具有一定收益的市政项目,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费或者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收益来源就是使用者和政府;而对于无收益的市政项目,可以实行政府付费机制,项目收益来源就是政府。需要说明,无论收益来源于使用者还是政府,或者两者兼有,都是项目运营所产生的收益,只是付费主体不同。


  另外,PPP模式的本质是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采购,所以无论采用哪种付费机制,尽管都伴随着财政支出,但这种财政支出并不形成债务债权关系,不会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


  (三)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融资并偿付债券本息


  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PPP合同后,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投资以及未来现金流的情况,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用于项目投资与建设,并依托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入来偿付债券本息。PPP模式下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融资的操作流程见图1。


  图1 PPP模式下项目收益类债券的交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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