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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06-14 13:05: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济南市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财政支出方式转变,近日,济南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联合市民政、工商等部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研究出台了《济南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既符合法律制度规定,又坚持实事求是,与实际相结合,规则清晰,可操作性强,将有力的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是在主体界定上进一步具体化。在购买主体界定上除了把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外,又明确了党的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实施购买服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在承接主体界定上既把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统一作为承接主体,又明确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二是在承接主体确定方式上进一步清晰化。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特别明确了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某类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等特殊情况,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是在落实责任主体上进一步明确化。明确购买主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同时赋予购买主体更大空间,在确定承接主体和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给部门更大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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