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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PPP基金简析

作者:刘 飞 朱宁馨 发布于:2016-05-30 10:06:34 来源:道PPP

  1.在“PPP融资支持基金”的形式下,如果采用少量股权出资或债权的方式对PPP项目进行支持,不但不会起到撬动社会资本和增信的作用(因为好的项目社会资本也不差这点资本金,差的项目有了这点资本金社会资本还是不会投,且由于基金资金未通过竞争直接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投入到PPP项目中、并且需要附加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在短期内回购的义务,因此很难保证基金资金在成本和效率上的优势,即使其要求的回报率低,但是相对于社会资本方投资期短、风险低)),反而会形成与社会资本争利的结果。而如果仅对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前期费用补贴、示范项目奖励等支持,又很难满足其他出资人的收益要求。因此,笔者认为,“PPP融资支持基金”还应定位于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前期费用补贴、示范项目奖励,甚至是作为PPP项目的保障资金(PPP项目政府方未能按约付款时进行适当的代位付款)等公益性作用,而这就要求此种基金中的资金应主要由各级财政的资金等非追求收益的资金组成,而其定位也应当是并非在基金层面上撬动社会资本,而是通过给PPP项目提供各种公益支持以起到在PPP项目层面上吸引社会资本、降低社会资本收益要求并引导PPP项目规范发展的作用。

  2.在“作为社会资本参与的PPP基金”的形式下,首先要明确的是,虽然这种基金中有政府出资也有社会资本出资,但基金本身不是PPP(不是针对特定项目设立的、也没有经过任何PPP项目操作程序)。不应当直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而是必须通过特定PPP项目本身的采购程序与其他社会资本公平竞争方可进入PPP项目的投资。此种基金的确有可能基于政府方的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而具备超越其他社会资本的资金和效率方面的综合优势。但比较大的问题是不论基金中的政府出资方是财政资金还是平台公司,由于该种基金具有明显的政府背景,很可能对其他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不好的项目不想投,好的项目也争着投),也会成为一些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避开项目竞争的抄近道的方式。因此,为真正发挥此处PPP基金对PPP项目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同时避免负面效应,笔者的建议是,一方面要确保其与其他社会资本间的真正的公平竞争关系,以真正体现其资金和效率方面的综合优势;另一方面在组建基金时,也可考虑采用适当的竞争方式,以最大程度提升基金的综合实力。

  (二)适度降低其他出资人风险,政府资金可劣后,但不应兜底

  2015年11月12日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该办法出台后,很多地方政府咨询笔者,财政资金在PPP基金中担任劣后资金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为吸引出资人出资,适当减轻其他出资人、特别是金融机构出资人的出资人的投资风险,以降低他们所要求的投资回报,财政资金在PPP基金中担任劣后资金是通常和必要作法。因此,财政资金根据相关基金协议的规定在优先保证其他出资人的收益要求的前提下劣后分红并承担较大的资金损失风险,并不违反《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中还规定“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也就是说,政府出资不可担任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GP),也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收益不足或本金损失时的兜底补贴义务。

  相应的,有另外一个问题出现,由于部分政府出资PPP基金中政府出资是融资平台公司代为进行的,而根据2015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资金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那么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投入的政府出资PPP基金是否属于政府投资基金呢?是否要遵守上述《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笔者参与的一些由融资平台公司出资参与的PPP基金中,的确存在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承诺收益不足时的兜底补贴的情况。笔者认为,不论由融资平台公司出资的PPP基金是否属于政府投资基金,如果一旦融资平台公司对其他出资人提供了承诺收益不足时的兜底补贴,将使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在基金层面上实现假股真债,而违背了PPP项目本身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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