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购买棚改服务有了依据
作者: 发布于:2016-03-18 14:55:03 来源:济南日报
根据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济南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3月3日起正式施行,市辖六区及高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程序等均有了明确依据,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暂行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事项,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工作事项。具体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含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购买棚改服务分七步走
编制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案、出具预算意见、公示购买信息、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将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选择棚改服务承接主体、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预算及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确保购买服务工作有序、高效、顺利开展,暂行办法要求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相关部门(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限期完成项目立项、环评、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确保棚改购买服务按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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