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开放“购买服务”
两部委:社会资本可运管城市公交
我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即将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将有机会获得公路水路项目,参与城市客运场站枢纽运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寻找更多的商业机会。
3月8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称,交通运输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之一,具有服务内容广泛、服务事项繁多、服务投入大等显著特点。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有利于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领域治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市场供给体系。
《指导意见》确定,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职能相匹配、与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交通运输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在购买内容方面,《指导意见》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或者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四类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公路服务事项。包括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政府收费还贷(债)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公路桥梁隧道定期检查和检测、公路信息服务等服务事项。
水路服务事项。包括公共航道维护性疏浚、清障扫床、整治建筑物维护、航道设备(除航标外)保养维护和维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检测维护、水路信息服务等服务事项。
运输服务事项。包括公路客运场站运营管理、农村客运渡口渡运服务、城市客运场站枢纽运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客运公交信息服务、货物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信息服务与运行管理等服务事项。
事务管理事项。包括公路水路领域调查和统计分析、标准规范研究、战略和政策研究、规划编制、课题研究、政策标准实施后评估、公路水路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估、法律服务、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技术支持、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与维护、业务培训、技术咨询评估(审查)、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机关后勤服务、外事综合服务等技术性、辅助性服务事项。
《指导意见》规定,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根据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合作,严禁转包行为。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服务需求信息,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选择最佳项目方案。
在资金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根据交通运输服务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照“应买尽买、能买尽买”原则,凡具备条件的、适合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