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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向社会购买服务成本规制试行办法“转正”

作者: 发布于:2016-02-15 13:12:26 来源:新华报业网
,《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成本规制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成本规制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2015年1月1日,《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成本规制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开启了将成本监审职能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监督体系的先河,其一经发布,即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昨日获悉,在实施一年来,苏州市政府近日正式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成本规制办法》(简称《办法》),由《试行办法》“升格”为《办法》。同时,试行一年来的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江苏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推广苏州经验。


  《试行办法》原规定中,成本规制是政府购买服务制定价格的“可选择程序”,而非“必经程序”,其约束效力及效用发挥均受到极大限制。新《办法》最大亮点就是成本规制由“可选择程序”,上升为“必经程序”,由试行制度固化为常态制度,新《办法》不仅仅是对《试行办法》的“小修小补”,而是在强化约束力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实际效力将显著提升。如果说《试行办法》为成本监审职能在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提供了“小试牛刀”的机会,那么新《办法》则为成本监审职能开辟了“大显身手”的舞台。


  据介绍,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以下突破:一是在强化约束力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成本规制由原来的“可选择程序”上升为“必经程序”,制度效力显著提升;二是由原来的试行制度上升为常态化的制度,对公共服务市场将产生持续、深入、全面的影响;三是作用领域大大拓宽,《试行办法》由于委托项目较少,作用领域有限,随着《办法》刚性约束增强,成本规制项目办理数量将呈数倍增长,并将广泛作用于社会公益、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制度效力得到充分释放,将极大地节约政府财政资金。


  据了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成本规制试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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