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2015年11月,西宁市发布《西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办法》提出,为推动西宁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优先购买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突出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以下为政策全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为有序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和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和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和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五)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优先本土服务,发展民族文化。为推动西宁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优先购买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突出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等内容。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8.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5.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展示及辅助性工作
2.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的运营和管理
2.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的运营和管理
3.公共剧场(院)等的运营和管理
4.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和维护
5.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6.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7.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和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4.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1.公共文化规划、政策研究及宣传服务
2.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3.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4.其他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五条 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我市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和战略合作等方式。
第六条 被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具体由购买主体或其指定的单位实施分配。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第七条 资金从各级财政既有预算中列支。
第八条 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购买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购买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安排购买经费。
(三)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实施程序
(一)制定购买目录。购买主体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审核把关。年度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具体购买目录由各级财政、文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在研究讨论、市场询价和审核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购买范围、内容、数量和经费。
(三)购买确认。购买主体将本年度需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计划报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根据所购买产品和服务的特性,确定合理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五)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对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编制年度服务预算和选择公共文化与体育产品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经费拨付。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与体育产品和服务,经绩效评价合格后,应按相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