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机构垄断供给格局将打破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在文化惠民方面再度加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日公布。这意味着老百姓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有了“双保险”,除原有的政府支持途径外,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也将迎来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市场化配置公共文化资源
《意见》明确,要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这表明市场化配置公共文化资源新格局有望形成。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公共文化领域,始终是公共文化机构垄断供给,政府大包大揽。有观点认为,这正说明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未厘清。公共文化领域在更多时候被视为市场力量的禁区。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文化部等制定指导性目录
《意见》要求,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制定指导性目录。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制定面向全国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严禁承接者服务转包行为
《意见》要求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加强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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