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2012年部门预算公布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 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企(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的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力资源事务(款):指反映人力资源、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等方面的支出。我院主要是政府特殊津贴支出、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和引进人才费用。
八、教育(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指反映国家批准设立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研究生)支出。我院主要是研究生院用于港澳台招生补助支出。
九、科学技术(类)应用研究(款):指反映在基础研究成果上,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和目标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支出。如研究所用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十、科学技术(类)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指反映用于完善科技条件的支出。主要为改善我院社会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的专项支出。
十一、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款):指反映用于社会科学方面支出。我院主要是指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基本支出和各研究所为完成社会科学研究任务及事业发展目标用于研究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十二、科学技术(类)科技交流与合作(款):指反映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的支出。主要为我院开展社会科学研究而进行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的专项支出。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我院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十四、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五、提租补贴(项):指1999年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人均标准90元/月。
十六、购房补贴(项):指1998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十七、基本支出:指我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八、项目支出:指我院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