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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15-06-29 11:07:22 来源:


  (三)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 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 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六) 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 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不胜任评审工作需要、检验复审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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