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考核工作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协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第四条
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
日常考核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评审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员分别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将考核结果情况及时送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
第六条 集中考核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日常考核情况,于每季度末对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考核。
第七条 对评审专家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 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 是否能够在评审过程中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 是否能够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五) 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六)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评审专家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胜任”。具体标准如下:
(一)
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满足评审需要,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活动,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的评审意见,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
基本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基本满足评审需要,基本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能够负责,遵守相关规定。
(三)
不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需要,不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不负责,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现象。
第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 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三)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四)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 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六)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七) 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八)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九) 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十) 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 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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