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的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次类推。
(三)综合评标法。以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且对采购实体最有利的标为中标供应商。
综合评标办法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就供应商投标的技术、品质、功能、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选,评选出最优标。
第十五条 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范围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如出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但最低标明显偏高或超出标底或预算,评标委员会无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全部投标方重新报价或决定结束招投标方式,宣布全部废标或改为竞争性谈判,谈判工作应按照标价由低向高的顺序进行,直到确定供应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经过审核,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以及有串通投标的有力证据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重新招标。考虑到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评标委员会不宜轻易采取废除所有投标的处理方法。
第六章 评标结果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和详细的评标后,建议(或由招标人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中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开标日期、开标币种;投标人名单;投标报价以及调整后的价格;价格评标基础;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授标建议。
第七章 评标委员会责任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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