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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

作者: 发布于:2015-06-29 11:06:33 来源:

 


  津财库[200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公平、有效地进行,促进公正性和道德标准的提高,增强公众对招标过程的信心,保护所有招标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是根据《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由招标方依法组建,并依据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工作的评审组织。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享有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评选出中标单位的评审权,以及向采购方推荐中标商的推荐权。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遵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依据评标原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开展评标工作,并向政府采购机构提交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方代表以及受聘或者应邀参加该委员会的独立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人数应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方负责确定。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从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政府采购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招标采购方面相关法律知识,并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立即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章  评标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保密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评估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并于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形式的评标报告。


  (二)自开标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之前,有关检查、澄清、评标和授标等建议均不得向投标商或者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评委现场考察资料为依据进行评标。


  (四)评标结果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要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标:


  (一)参加开标大会,以进一步加深对招标的理解。


  (二)编制招标项目的主要指标,审核投标文件基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编制基本商务、基本技术要求和偏差表。


  (四)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分析投标价格,评审技术条件、合同条款及企业财务状况。


  (五)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质疑。


  (六)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七)综合评价出中标或建议中标供应商。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中已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价标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


  第十四条  根据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主要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打分法。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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