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6-29 11:04:48 来源:
第三十一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将根据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申请情况,不定期地对申请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采购资金来源不同,分别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审批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本市地方预算项目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本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本市地方预算项目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依照财政性资金预算级次,分别向本市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市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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