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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6-29 11:04:48 来源: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之外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章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其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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