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协助财政部负责对本市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
第六条 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本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由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格认定申请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市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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