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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于:2015-06-29 11:01:35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有效的抑制腐败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以及《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局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职能或开展日常活动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取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置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指导思想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其搞资金使用效益。


  2、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3、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员行为,建立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的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4、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本地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政府采购内容、形式与经费管理


  第五条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大型科研设备(器材)、交通、通讯及政府所需的其他劳务等均列入政府采购内容:


  1、车辆管理:包括购置和更新旅行轿、吉普车、小型轿车,大、中型客车、货车、特种车辆,以及维修加油保险等。


  2、房屋修缮:包括房屋装饰、维修、材料购置等。


  3、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包括笔墨、纸张、办公家俱、电器设备等。


  4、设备购置:包括危机、打字机、复印机、照相器材及教育、科研、广电、体育、公检法、农业等部门购置的大型及批量的专用仪器、设备等。


  5、业务资料、书刊、表报资料等大宗印刷品;


  6、基本建设项目选择设计、监理、施工等;


  7、基本建设项目:项目所需主要材料、设备等;主要设备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和各种分体空调、锅炉、消防、电力设备及各种专业设备等;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石材、门窗(铝合金、塑钢、木材等)、玻璃幕墙、各种装饰修饰材料及专业用材料等。


  8、医疗器械、器材及药品等。


  9、会议接待及国际机票的购买。


  10、其它应属政府采购内容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3、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有限招标、议标或询价采购的方法,选定合适的厂商签约。


  第八条组织建立政府采购购销关系,购方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销方由供货方联合组成的办事机构负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内容,建立政府采购商品目录、生产厂家、商品参考价格等信息资料。


  政府采购商品目录应包括政府采购经费类商品目录,政府采购投资类商品目录。销方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供货目录,地产投资类商品目录。政府采购应首先选择地产目录中的产品,地产目录中产品不能满足的,可以采购外地产品。


  第九条资金结算


  1、凡通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招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需资金已在年初财政预算中作了安排或专项追加的,财政部门可依照所签订合同提供的账号和金额,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并抵减机关购货单位当年财政预算拨款。财政部门同时要向购货单位提供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有关文件或凭据。


  2、凡经批准由单位自行招标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需资金由已在年初财政预算中作了安排或给予部分转向补助的,财政部门可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报批材料及合同金额,将资金拨付购货单位,由其按合同规定将资金拨付供应商。


  3、凡经批准由单位自行招标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用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或者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等资金支持的,有关单位应依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资金自行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条决算列报。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拨给供应商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列报;其他形式的政府采购支出,除在行政事业单位总收支情况中反映以外,还要按照决算布置要求列报有关政府采购明细收支决算。


  第十一条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中央下达的转向拨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每年末将转念政府采购计划随单位预算一并上报统计财政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同时附具体采购内容及详细的规格要求。


  第十三条 凡申请财政专项拨款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对项目立项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积极稳妥的测算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财政局按照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财力可能,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审查项目,确定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厉行节约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确定的各单位的项目预算额度,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将集中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详细资料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通过招标采购,与选定的供应商签约,并将全部由财政预算支出的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和供货账号提供给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政府所需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形式,定期发布采购项目公告,组织厂商进行投标,以实现商品、劳务在需求者之间按照统一标准、规格的公平配置,强化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督和控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采购内容的商品和服务,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拨款,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职的服务,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但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财政采购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招标采购,或会同项目单位联合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中心等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具体由财政部门与单位协商确定。对于金额较小且采购要求特殊的,经批准可有需求单位自行直接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由于受人力和专业技术的制约,属特殊性、专业性较强的采购,市财政局将委托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列入振幅采购具体内容的商品和服务,全部由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原则上暂由各单位自行采购招标。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的具体方法:公开招标、有线招标、议标和询价采购等形式。


  一、开招标采购。指招标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至少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此形式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宜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


  二、限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此形式适用于仅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上去的,且采购技术复杂或专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或者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的采购项目。


  三、标。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并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四、价采购。指购货单位通过大量的市场调查,对不同的供货单位可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最优价格质量比,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此方式适用于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以及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数额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      基建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和施工,除某些不适宜的特殊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组成审查小组,通过投招标的办法直接进行采购,实施政府采购职能。招投标的标底由财政部门负责确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的设计、监理和工程任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招标中标情况与机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以及订购设备和材料订货合同,财政部门负责合同的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的设计、监理及施工企业。


  第五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招标


  1、招标人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经批准自行招标的单位及委托中介机构。


  2、招标人就招标事项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有关专家等建立招标评审小组,由招标评审小组拟定该招标工作的原则与办法,组织协调招标工作,发布有关招标信息,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在招标评审小组内选派产生。


  3、招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设备或基建项目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照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标书。


  第二十七条 投标


  1、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2、凡具有法人资格,由生产能力或由供应能力的企业,均可直接参加投标。


  3、投标文件已经提交之后,不能有任何更改。凡与招标规定不符合的文件或复印形式、电讯形式、内容不全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并视为无效。


  4、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对受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与其送达投标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八条  开标


  一、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小组。并确定监察人员名单。评标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在开标时予以公布,投标单位对评标小组组成人员可提出异议,并设有回避制度。


  二、开标应按照标高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标


  一、工作由评标小组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聘请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确定预中标单位、中标单位。


  二、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本地产品,而推销有利于购货方利益的其他产品。


  第三十条  定标


  一、标小组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部明确的地方做出解释和澄清,评标小组对定标有决定权。评标过程情况严加保密。


  二、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招标人不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三、在招标人的监督下,油垢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直接与中标人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财政部门或经批准直接招标的单位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保证款项及时到位。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聘请专家所需费用,招标人按规定标准支付,列项目费用。


  第六章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设立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政府采购情况,了解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监督本办法实施的全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节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合同实施后,中标单位必须保证质量,按规定供货;招标人及使用单位要对维修、设备采购工程进行经常性监督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工作质量。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招标人要按规定组织验收,有问题,要向中标人提出并限期解决。


  财政部门要定期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政府采购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办事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制度,按规范程序操作,保证采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办法以及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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