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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5-06-29 10:44:25 来源:

   津财采〔2010〕2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计算机(包括日常办公和教学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设备(包括投影仪、投影幕、电子白板)、扫描仪。


  2.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空调(包括分体壁挂式空调、分体柜式空调、机房空调)、电视机、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电热水器、照相摄像器材。


  3.办公消耗用品(定点采购):复印纸、打印纸、硒鼓、墨盒、墨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磁盘阵列、防火墙、KVM设备、UPS。


  5.正版软件(协议供货):操作系统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软件。


  6.家具(定点采购)。


  7.电梯。


  8.锅炉。


  9.中央空调。


  10.中小学免费教科书。


  11.交通工具:轿车、越野车、中型客车、大客车、公共汽车。


  12.专用车:警车、囚车、救护车、消防专用车、洒水车、清扫(洗)车、垃圾车。


  13.公务制服。


  14.专用设备:监控设备、炊事设备、医疗设备(其中部分通用医疗设备实行协议供货)、警用设备和用品、消防设备(其中灭火器实行协议供货)、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防雷设备。


  15.专用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燃煤。


  16.节水产品(定点采购):便器、水嘴。


  17.节能照明产品(定点采购):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单端荧光灯、高压钠灯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LED灯。


  18.环保建材产品(定点采购):水性涂料及腻子膏、溶剂型木器涂料、人造木制板材。


  19.经国家或我市有关部门认证,并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的其他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二)工程类


  小规模室内装修(定点采购)。


  (三)服务类


  1.印刷(定点采购)。


  2.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3.车辆维修(定点采购)。


  4.机票代理(定点采购)。


  5.出差和会议(定点采购)。


  6.物业服务。


  7.软件开发。


  8.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市级预算单位2011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规定。区县级预算单位应当共享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结果,但是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区县特别要求的,经报市财政部门同意,也可由区县财政部门另行组织实施。车辆维修项目在市级预算单位中试行定点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无论采购金额大小,采购人均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


  (三)对按上述规定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


  (六)市教委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依照市财政局《关于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07〕14号)规定执行。


  (七)政府采购项目中对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


  (八)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说明


  (一)以上目录和标准如因政策原因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执行。


  (二)上述数额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所列数额,且为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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