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蒋洪:明确合法界限 预算公开须有法律护航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蒋洪 摄影/刘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修订(以下简称《预算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和财政部共同起草的《预算法》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也已完成,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对于《预算法》的修订,许多全国政协委员给予了高度关注。在这些人当中,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位。今年两会,他带了9份与预算相关的提案从上海来到北京。
3月12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蒋洪的专访自然围绕这9份提案展开。
应明确预算调整权
预算执行过程中哪些变动需要人大的批准?哪些可由行政部门酌情自主改变?这是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蒋洪认为,“预算调整”这一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划定了权限。如果属于预算调整范围,变更就需要经过人大审批,如果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就可以由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现行《预算法》给‘预算调整’下了一个非常狭隘的定义。”蒋洪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按照现行《预算法》,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也就是说,只有一级预算总的收支差额发生了变动才属于预算调整,除此之外的其他变动都不属于预算调整。这一规定将行政部门自主调整预算的权力扩大到了极限,同时使得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失去了应有的法律约束力。”蒋洪表示。
预算公开从无到有
预算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人民及其代表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在不能获得预算信息或者得到的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公民无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人大也不可能有效地行使预算审批和监督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
蒋洪表示,现行《预算法》对预算信息公开和透明未作任何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则通过一些条例将绝大部分预算信息列入“国家秘密”的范围。这就削弱了宪法赋予公民和各级人大的权力,是预算缺乏法治化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据了解,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和财政部共同起草,并已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的《修改稿》在预算公开方面增加了如下条款:“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预算、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公开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预算公开作为原则性规定,从无到有,是《预算法》的一个进步。”蒋洪说,但法律需要阐明的不单是原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样才能让预算公开具有法律所应有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预算审批应有法律保障
“预算审批是各级人大的权力和职责,要使这种权力在实际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确定审批权的归属,而且还需要各种具体的法律保障。例如,获得预算信息的权力,人力、物力和审查时间的保证,明确审批的范围等。”在蒋洪看来,这些因素都会对人大的预算审批权产生影响。
预算审批是对公共资金的使用额度和用途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审批权大小取决于审批的范围和具体性程度,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报送审批的预算编制要求。最为有限的审批仅针对预算收支总额,政府年度收支总额需立法部门批准,而将这一总额用于什么用途则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审批权通常会涉及资金用途,权力的大小体现在对用途审批的具体性程度上。
“现行《预算法》对行政部门送报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没有提出明确的编制标准,导致立法部门的审查范围模糊不清,人大的审批仅限于收支总额和笼统的大分类数额,实际上丧失了对资金的具体使用的审批权。”蒋洪如是分析。
“建议《预算法》修订方慎重考虑这些问题。”采访的最后,蒋洪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3月18日第1154期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