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供应商最终得分如何计算
一个专家缘何可以主导评标结果
编者按 一个专家主导一个中标结果,听起来让你难以置信,但却又的的确确发生了。这种现象一方面再次暴露出了家具政府采购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计算综合得分的争议的缺陷,另一方面则是评标专家倾向性约束机制的缺乏,由此将如何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的话题再次提出。特别是在家具标准化体系不健全、整个办公家具行业发展不成熟时,供应商必然会想尽办法争夺政府采购市场,其手段之一正是构建起与评标专家的利益链,让其成为他们的御用评标专家。但是必要措施跟进较慢、监管缺位让这个灰色利益链有恃无恐。
评标专家是采购单位确定供应商的关键角色,“御用”专家出现的背后,争议的焦点即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再计算综合得分是否违法?面对法律的空白地带,那些有利于体现公正公平的做法是否注定要被拒之门外?
案例回顾:近日,某采购中心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出了他们在进行家具采购项目时总结出的一个怪现象:在A厂家中标时,α评标专家80%会出现,A厂家与α评标专家之间基本上形成了对应的关系。这位负责人为难地表示,这背后的原因我们也分析过,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目前家具项目评标中使用的综合评分法也可能存在这样的弊端:如果某个专家对某个供应商有倾向性或者有成见时,其打分会很高或很低,从而改变整个中标结果。
一个专家主导一个中标结果,这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是仔细想想,却是有可能发生的事。“目前的家具采购的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构成,如果其他4个评标专家进行客观打分,而其中一个打分较高时,完全有可能主导中标结果。”近日,一位采购人有点愤怒地表示。
多位采购中心的家具负责人则表现出坦然,“出现这种现象并不奇怪。”
综合评分法缺陷再现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这无疑再次显现了综合评分法的弊端。
目前,很多地区在进行家具项目采购时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中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一般是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有的采购中心采取的方法即汇总每个专家对某一个供应商的打分,算出供应商的总分后进行排名,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供应商。
然而,这种计算方法可能导致,某一个专家为某一个供应商打分畸高、而其他评审专家打分均匀时,该供应商中标率就会大大提高。
“使用综合评分法,在计算每一个供应商得分时,如果没有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某一个专家打分过高或者过低,会引起整个结果的改变。”广东佛山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吴国伟表示,如果七票中有两票出现一致性高或者一致性低的时候,几乎可以左右中标结果。
某采购中心家具项目负责人表示:“一个专家打分对某一供应商过高,对某一供应商过低很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中标结果,这是采用综合评分的一个弊端。”[详细]
合理须为合法让步
政府采购有时候必须在合理与合法之间做出选择,有些做法合法但不合理,有些做法合理但不合法。
譬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在对18号令的解读中做出明确规定“五人以上单数即必须是七人。”事实上,在大多数项目采购中,包括家具采购项目在内,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仅有五人。原因是行业专家少、评标费用高。某种程度上,采购人、供应商和集采机构等政府采购各方达成了妥协,事实这一做法沦为了“合理但不合法”。
但是,当合理与合法相冲突时,合理又必须为合法让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后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时,究竟可否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这是政府采购在遭遇把握“合法与合理”时遇到的又一个尴尬。
如果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投标人总得分,这样更合理,政府采购专家也更认同。反之,则有可能导致一个专家主导一个评标结果或者两个专家的倾向性共同主导一个评标结果情况的发生。
为何明明知道这种方法有违公平却依旧继续,实质上是集采机构在操作项目时做出的先合法后合理的抉择。
如何对待“合法与合理”。一直以来,集采机构都坚持这样一个原则--既合法又合理。那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违法了吗?当然没有。但是为何很多操作机构在仔细斟酌之后仍然没有采用这样一个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方法。原因在于“法不禁止不代表可行”,因而集采机构选择“为避免质疑投诉,要先合法后合理”。
“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做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例和各种补充条款中没有明令禁止,但是并不代表其合法,操作机构一旦实施,就可能面临风险。从操作机构的角度出发,即使明明知道这种做法是合理的,而且也没有与法律相冲突,但是依旧未采用。” 一位政府采购专家的负责人解释说这是集采机构不得已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
加大专家监管力度 营造良好评标环境
“评标专家是负责评标的,评标结果无论我们满意与否,我们必须接受。评标后中标的这个厂家生产设备怎么样,产品如何,有没有偷工减料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我们采购人自己去核实,评标专家掌握了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80%的责任却是由我们自己来承担的。”一位家具采购项目负责人连珠炮似地质问反映了家具采购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对评标结果问责制的缺失。
除了采购人,没有人对评标结果负责到底和对专家监管力度不强成为包括家具在内很多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之一。
评标专家“权大责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权力:“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履行响应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分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等。”
从条款中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价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两大权力,同时对干预评标的非法行为有报告的权力。[详细]
专家支招: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任京萍:严肃评审纪律 明确专家责任
评标现场是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重要区域,决定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成败。因此,严肃评标会场纪律、保证采购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会场。评标专家包括采购单位评委代表,要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开始前签订承诺书中的注意事项,严格履行评标委员会应尽的职责;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时刻监督整个评标过程,禁止参会人员随意接打电话、走动和交谈,督促参会人员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阮怀荣:细化评分标准 限制裁量权
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首先应该降低招标文件中的主观分值,增加客观评分,尤其是在设置主观分值时要设置每一项分值的高分和低分的控制线。比如家具采购中,项目评分应该细化,在某些条款中,以往设置0~5分的分值,应该设置成2~5分,这样评标专家在进行打分时,最高不会超过5分,最低也不会低于2分,这样供应商之间的细微差别导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
佛山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吴国伟:公布评分结果 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加大对评标专家的约束,我们在家具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中都公布所有中标供应商的得分总分和评标专家,如果供应商想进一步查看每个专家的评审分数,可以进行申请。作为采购中心有义务将评审因素出示给供应商,这样,评标专家在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的同时也在接受社会监督。这对那些不遵守政府采购规则的专家形成一种威慑,无形中就可以规范他们的评标行为。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7月05日第1196期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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