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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采购评分办法用哪种最合适

作者: 发布于:2015-06-25 13:10:29 来源: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管立新表示,运用哪种评标办法在财政部18号令中已经明确规定,如果操作机构使用平均价格法,一旦受到质疑,将引起项目废标,而且使用其他的评标办法将与财政部18号令相冲突。


  平均价格法无法律依据


  目前,平均价格法主要应用于工程类招标中。在工程施工招标中,为了避免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后在建筑材料上以次充好造成豆腐渣工程,因此规定采用平均价格法,投标商报价过低或者过高都会相应减分,这种方法遏制了恶意低价中标,但同时也引起市场竞争的不充分。


  平均价格法在家具政府采购的早期曾使用过,并受到了企业的欢迎。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家具政府采购实施平均价格法是比较好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候,有些采购单位中标了,发现中标产品品质并不好。”


  那么家具政府采购是否可以考虑实施平均价格法?答案是否定的。起码就目前来看,这种想法难以行得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分为最低价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这就意味着家具无论归属于货物还是服务都必须采用以上三种评标办法。


  专家指出,某种程度上,尽管平均价格法在家具政府采购中可以抑制恶意报价,不会导致由于中标价格低而偷工减料的情况,但是这种评标方法没有法律依据。[详细]


  两阶段评标法设定资质门槛有违公平


  家具项目需求的多样化、材料和工艺的复杂以及技术标准不统一为实际家具项目操作带来挑战。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尽完美,最低评标价法扩大了价格分的主导因素可能导致低价中标。为了规避这两种评标办法可能出现的情况,某采购中心结合这两种方法的操作的优点和实际工作,在家具项目评审中采取了“两阶段评标法”。


  该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两阶段评标法”结合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优点,解决了采购单位对产品档次的要求,可以达到质优并且价廉的目的。


  但是随之有专家对此评标办法提出质疑:“这种方法某种程度上将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排除在门槛之外,有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分为两阶段


  顾名思义,两阶段评标法分为两步。第一阶段为技术标评审。技术标的评审按照综合评分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在家具采购文件中设置技术分为80分,资信分为20分,满分100分。技术指标主要从产品质量承诺、投标方案、原材料质量、投标样品、生产设备及能力、生产工艺流程、质检报告、质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资信指标主要从公司的基本资质、售后服务、维保方案、本地化服务能力、合同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审。


  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就投标文件的承诺一一进行打分。然后对技术及资信进行汇分,技术资信得分之和低于80分的不入围,未入围的投标人不进入商务标评标。还特别约定:如得分不低于80分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入围分数降低到75分,不低于75分的入围。如降低至75分后入围投标人数仍不足3家,按废标处理。


  在第二阶段,宣布入围投标人名单并唱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第一阶段未入围的供应商将无权参与第二阶段的价格竞争。[详细]


  全面把关才是家具采购的王道


  评标办法的不完善是否必然导致中标供应商是低价中标或者高价中标?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正如一位采购专家所言,没有一种评标方法是完美无缺的。


  相比而言,综合评分法是比较适用于家具采购的一种评分方法,各方争论的要点关键在于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计算方法,即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采用低价优先法带来的种种问题。事实上,做好家具采购项目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把关,如从细作标书,应明确各项技术指标,设置合理的门槛、增加摆样评审、严格进行检测验收等多个方面入手,这样才可以有效地防止应用综合评分法进行项目评标后出现的低价中标、劣质生产的现象。


  首先在标书的制作上应该更加精细化,家具采购中,不同的厂家对招标文件中技术的理解有较大的偏差,操作机构应该尽可能地将条款做细、做精、做专,增加客观分,减少评标专家的主观分值,并将每项条款做到可以量化。粗略的标书可能会为那些不符合实际需求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机取巧的机会,如果在样品评审、检测验收中没有严格把关,低价高分中标、提供劣质产品的情况就难以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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