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及功能定位须完善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于:2015-02-10 10:09: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及功能定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进程,必须建立符合GPA要求的法律体系,要理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为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供基础。
每个国家和地区在加入WTO后,都要通过调整国内法的方式确保国内法与WTO要求相一致。《政府采购法》与GPA相协调也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鉴于欧盟以成文法为主,且其2014年的《公共采购指令》、《公用事业指令》、《特许经营指令》综合考虑了各个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灵活性。可以考虑依据其思路来完善中国《政府采购法》。
关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协调问题,可以参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实践。1993年,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但中国需要对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涉及了《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是一个融合两类规则的过渡性法律。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其基本原则、规则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相统一。在这个阶段,《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出现了冲突的问题。目前,《反垄断法》生效已有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进行修订,在实务过程中,凡是适用《反垄断法》的都通过《反垄断法》加以解决,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及修订实践,《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可能长期并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由《政府采购法》规范。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定位除了节约开支以及反腐外,还要大力推动政府采购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要扩大政府采购的功能范围,例如确保国家安全、购买国货、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要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评估过程中强化对实施政府采购功能的考核,以使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最后,要强化政府采购能力建设。一个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在实现某些政策目标时需要进行价值判断,这就需要政府官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政策功能判断及控制能力,提高政府采购的软件实力。此外,应当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政府采购的硬件实力,从而更好的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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